國內醫療糾紛新聞頻傳,沒有浮上檯面的糾紛案件應該更多,據說目前國內一年的醫療糾紛已超過五百件。醫療糾紛對醫療院所和病家的壓力與挑戰恐怕只會愈來愈多,五月底區域醫院協會就在台南市郭綜合醫院,舉辦「醫療糾紛談病人安全之執行」研討會。我想利用這篇文章分享一些對國內與美國醫療糾紛處理或研究的瞭解。其他國家的制度可以參考幾個國家的醫療糾紛處理制度。
就我所知,在美國,與醫療糾紛相關的法令主要是民法中的侵權法與契約法,以及與保險相關的法令。醫療糾紛的訴訟是由各州法律及法院管轄,所以各州的情況不完全一樣。美國的醫療糾紛極少涉及刑法,除非是醫療人員或醫療院所具有犯罪的蓄意,而且這些醫療案件必須由地區檢察官代表政府對加害人提起公訴,且大都是侷限在醫療院所的財務舞弊以及醫師故意協助病人自殺的情況。反觀在台灣,一般醫療糾紛案件的病人與家屬可以直接對醫療人員提出刑法告訴(自訴),這在即使是極力保障民眾司法權的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