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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個國家的醫療糾紛處理制度

以前曾經讀到一篇文章(Danzon, 2000, “Liability for medical malpractice” in Handbook of Health Economics, (Eds.) Culyer and Newhouse),其中介紹到英國、瑞典與紐西蘭的醫療糾紛處理制度,因此將重點予以摘錄條列,再加上我目前對美國及台灣相關措施的瞭解,整理成下表。參考別的國家的措施之後,我有幾個主要感想:1.台灣在醫療糾紛的處理上最沒有整體明確的政策或制度。2.美國的理賠或判賠金額最高。美國因為主要由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案件,必須根據是否有醫療過失去做判決,因此審理案件所付出的行政成本也居各國冠。美國的學界與法界認為其他國家的措施無法達到遏止醫療過失行為的目的,可能隱藏許多社會成本。但是其實美國的的制度是否真能發揮遏止醫療過失的發生,目前的研究也尚未證實。我覺美國的制度並非很好的制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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